各教学院(系)、各部门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要求,各类出版物、招牌、广告、告示、标志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的精神,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:各教学院(系)、各部门对印发的公文、挂出的网络材料、张贴的宣传标语和宣传海报、矗立的宣传标牌等各类文字材料审查实行部门负责人制度,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,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(除特殊需要外)、二简字(第二次简化字)、错别字。学校语委办也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,一旦查出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的单位和个人,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。
乐山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2008.9.11